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5月31日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深层次查找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按行业类别总结提炼典型案例,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消除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滋生的土壤。

  二、整治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5.是否存在同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安全评价服务的情况。

  (三)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监局及各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省应急厅监管部门是否将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31日-6月10日)。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把“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作为硬性任务,跟进保障措施,完善验收办法。

  (二)自查自改(6月11日至6月25日)。一是在我省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1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2019年5月1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评价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于6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安全评价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二是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监局及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中的7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三是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全面梳理本辖区内2019年5月1日以来,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查、备案事项,对安全评价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评价服务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及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自查,客观分析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形成自查报告。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将本辖区的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2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三)集中检查(6月26日至9月24日)。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监局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自2019年5月1日以来实施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覆盖式排查,重点核查:未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地勘验,实际开展安全评价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与出具的评价报告签章签字情况不符,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名称与出具报告机构不符等问题,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全面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将处罚结果和清单报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二是组成报告核查专家组,对照《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附件1)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评价报告,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是否存在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安全评价报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情形,最终形成专家组核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三是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对照“安全评价机构层面整治重点内容”第1—11项内容,结合专家组核查报告、问题清单及各市州排查出的问题线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资质,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及落实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

  (四)督导检查(9月27日-10月22日)。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监局成立督导组,对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重点:一是听取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相关工作资料,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州实行重点跟踪督办。二是随机抽取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查验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三是对市州、县区应急管理局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

  (五)验收评估(10月25日-11月26日)。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对各县区应急管理局专项整治开展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监局对各市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必要时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对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将视情函告本级党委政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总结提升(11月29日-12月15日)。各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整理汇总集中检查阶段的典型案例,剖析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对措施,形成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监局: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务必取得实效。各市州专项整治细化实施方案及2019年5月1日至今的行政许可、审查、验收、备案事项汇总表(附件3),请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二)从严处罚,形成震慑。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及时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移送我厅的评价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专项整治期间,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监局督导组将适时对各市州、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引导宣传,形成氛围。加强信息报送。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监局将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对各市州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等进行动态报道。实行动态调度。集中检查阶段(6月25日至9月24日),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于每月10日、15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5)报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强化社会监督。专项整治期间,设立公开举报邮箱(syjtzfc@163.com),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

  五、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联系方式:0971-6136317(传真)

  邮   箱:syjtzfc@163.com。


  附件: 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安全评价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汇总表

      3.行政许可、备案、审查、验收事项汇总表

      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5.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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