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青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52号)文件要求,青海局对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实施国家监察。为切实提升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质效,加快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步伐,青海局在赴藏调研检查的基础上,结合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现状,起草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1月13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施行。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认真落实中央编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要求,通过明确监察对象、监察内容、监察方式等具体事宜,使青海局能够更加规范地履行对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推动属地监管和矿山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基础。
该《办法》是青海局自促成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后,再一次成功提请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规范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提升了青海局在西藏自治区开展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办法》的制定和印发得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