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通知

矿安青函〔2023〕74 号

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 (矿安〔2021〕166 号) 、 《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矿安〔2023〕7 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市(州、地)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以下简称青海局)值班室(电话:0971-3558797) 。

  三、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暂未报告的信息,或后续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或续报。其中,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当在变化后 24 小时内补报或者续报。

  四、各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以本单位《值班信息》或《事故快报》格式向青海局报告事故信息,注明报告单位、日期,正文中写明事故接报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单位概况等情况。事故补报或续报信息应当注明“续报”。

  请你单位将本通知立即转发各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

2023 年 9 月 5 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