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应急〔2021〕65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省属矿山企业:
在最近半个月时间里,山西、贵州、新疆等省接连发生3起煤矿事故,造成12人死亡、21人被困。4月1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了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分析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矿山安全防范的措施。近期,我省非煤矿山企业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省内外矿山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推进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迎接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
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标准、严要求,对矿山全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自查自改,着力排查整治深层次问题和突出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突出重点抓排查,集中攻坚抓排查,检查督查并重,保证大排查做到煤矿“四个百分百”、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三个百分百”。对企业排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责令推倒重来并公开曝光,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不到位不准复工复产。
二、全面做好防治水工作
目前,我省各地气温回暖,冰雪融化,汛期即将来临。各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防汛工作,深入普查隐蔽致灾因素,全面掌握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资料,查清周边老空区位置、积水量等情况,对矿井隐蔽致灾因素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实现超前治理,系统性根治。要树立老空区“零透水”、底板承压水“零突水”理念,严格执行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等措施,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防洪、防雷电、防水为重点,指导督促辖区矿山及时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资料不掌握的,坚决不允许生产建设。尾矿库要实行汛期24小时巡查,落实地方政府负责人包保责任,督促防汛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和作业岗位。要强化应急值守与预案演练,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以及矿山企业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妥善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三、全面强化煤矿“一通三防”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完善稳定可靠,通风设施构筑合理稳固齐全有效,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要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日常检查不得空检、漏检、假检;要制定并落实防灭火措施,及时开展煤尘爆炸性鉴定,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洒水管路和降尘喷雾设施装置;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12号)要求,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做好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深入分析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异常的深层次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强化瓦斯超限等报警处置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的现场检查。
四、全面加强监管执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抓落实,在执法中敢于动真碰硬,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切实解决“只检查不执法”和“屡罚不改、屡禁不止”等问题。要加强对本地区所有矿山和尾矿库、地勘单位的督导检查,对辖区所有矿山企业逐一过筛子,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六严禁三严格”措施,盯紧看牢违法转包分包等重大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罚;要按照“谁执法、谁督办”的原则,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对长期停工停产矿井,要派专人盯守,对待关闭、已关闭矿,要定期巡查,严防死灰复燃。
五、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系统分析重大问题隐患存在或频繁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