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和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青煤安监〔2019〕3号
各产煤州安全生产监管局、木里煤田管理局,各省属煤矿企业: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和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报》精神,逐条逐项对照自查。各煤矿企业要聚焦煤矿安全培训整治不到位、领导能力不足、部分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培训档案造假以及安全培训方法和条件落后等突出问题,充分利用上一阶段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和专项监察成果,举一反三,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培训自查自改方案,全面系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培训要求。要强化培训机构,充实培训力量,足额提取使用煤矿安全培训费用,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在提高培训效能上下功夫,切实履行煤矿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努力提升全员素质。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煤矿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力度,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抽考。要坚持“逢查必考”“逢查必问”的原则,将煤矿安全培训素质考查作为必查内容,实施煤矿日常的安全监管与安全培训检查抽考一体化,严肃查处煤矿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煤矿的风险点,突出对顶板、机电运输、防灭火等方面问题的抽考,侧重考查煤矿领导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对2次抽考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建议企业立即调离岗位,切实做到“以查促培、以考促培”。
四、各煤矿企业要参照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编制的煤矿20个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可在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进一步规范各工种的安全培训和实操考核,教育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从源头上管控风险、治理隐患,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请海北州安全生产监管局、海西州安全生产监管局、木里煤田管理局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